为规范全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省体育局对2015年的《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干部群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修改意见以传真、邮件或书面形式与省体育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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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体育局
2019年10月28日
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本省体育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依法实施体育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单位)。体育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按照《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执行。
省体育局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制定的适用于全省体育系统的《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基准》(以下简称“实施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依据。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不能畸轻或者畸重。
同一单位(部门)对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类主体、相同性质、事实相似、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类似的体育行政违法案件,在裁量处罚时使用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七条 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听证通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定依据和裁量基准。
第八条 对于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应当本着先教育、后处罚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不及时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
第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严重妨碍执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实施伪造、涂改、转移、销毁证据以及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法或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故意违法或者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 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依法进行合议,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裁量权的具体事实、理由和依据,最终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报送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司法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案件,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公开案情及案件查办情况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体育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工作情况,应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范围。
第二十条 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办案人员、办案部门、审核等审批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对应的裁量权确定处罚标准。对属于从重情形的行为,在确定处罚标准时应适用幅度范围内的高档处罚标准;属于一般违法情形的行为,无从轻、减轻情形的,适用幅度内中档处罚标准;有从轻情形的,说明情况及提供相应证据,适用幅度范围内的低档处罚标准;有减轻情形的,说明情况及提供相应证据适用幅度低档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四川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5年1月30日《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川体发〔2014〕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