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体育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法定依据 

效力层级 

1 

合法有效的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行政许可“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申请材料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七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 

(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部门规章 

2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 

教练员资格证明 

4 

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 

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6 

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7 

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或成绩证明单 

公共服务事项“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申请材料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4年第18号)第十五条: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部门规章 

8 

集体项目上场证明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4年第18号)第十七条: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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