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25年5月在成都市举行(具体竞赛日期另行通知)。
二、参赛单位
(一)各市(州)。
(二)各俱乐部。
三、竞赛项目
(一)男、女子甲组(4项)
1.男子:短距离800m、1.5km计时赛(不限制技术)
2.女子:短距离800m、1.5km计时赛(不限制技术)
(二)男、女子乙组(4项)
1.男子:短距离400m、800m计时赛(不限制技术)
2.女子:短距离400m、800m计时赛(不限制技术)
四、参赛办法
(一)参赛运动员须按照省体育局注册有关要求,于2024年、2025年在“四川省青少年体育竞赛管理系统”进行有效注册,参赛运动员须具有四川户籍。参赛运动员须具有四川户籍。代表市(州)参赛的运动员户籍须与代表市(州)一致;代表学校参赛的运动员须具有就读学校正式学籍;代表俱乐部或社会组织参赛的运动员户籍或学籍须与所代表单位在市场监管(民政)注册登记地的所属市(州)一致。
(二)参赛运动员须在所属地经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赛区和往返途中)。
(三)参赛运动员年龄规定:
1.男、女甲组: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男、女乙组:201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每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1名,运动员人数不限。
4.各队自备比赛服装、器材,须符合国际雪联关于滑轮比赛器材和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改装或更换轴承的器材参赛。运动员比赛时必须穿着头盔、护具。
五、竞赛办法
(一)执行中国滑雪协会审定的最新《越野滑雪(滑轮)国际竞赛规则》。
(二)各参赛运动队(员)必须统一着装参赛。本次竞赛采用传统式越野滑雪(滑轮)器材,该器材须符合该项目运动竞赛的特点和需要,保证安全。
(三)组委会有权拒绝使用不安全越野滑雪(滑轮)器材的运动员参赛。
(四)比赛出发顺序采取随机抽签方式确认。
(五)比赛采取间隔出发方式,单人间隔30秒出发。以起点为基准手杖,脚板不可越过或踩踏起点线、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下,将取消该名运动员该项目比赛资格。
(六)比赛不设预赛,采用一次性决赛。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甲、乙组分别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前三名颁发奖牌和证书,第四名至第八名颁发证书。
(二)参赛运动队不足9队的项目,按实际参赛队数递减1人录取名次,不足3队的项目,取消该项目比赛。
(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按大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评选优秀教练员、优秀裁判员、优秀运动员,具体评选办法另行通知。
七、报名与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须通过四川省青少年体育竞赛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于比赛前20天截止。报名后不得更改,逾期报名不再受理。
(二)各参赛队于比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报到时须交验运动员的以下证明方可参赛:
1.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证明(比赛前30天以内)。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单据复印件)。
3.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三)代表俱乐部参赛的运动员须交验学籍证明〔加盖县(市、区)或以上教育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
(四)参赛队报到时教练员须出示近两年参加省级以上专项培训的培训证书。
八、食、宿及交通
各参赛队在赛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承办单位负责为各队推荐宾馆并做好食品卫生和治安安全监管工作。
九、申诉
比赛中判罚有异议的队伍应以书面形式由领队在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交纳壹仟元整(现金)申诉费。逾时上交书面材料或不缴纳申诉费,视为自动放弃申诉。若胜诉,将退还申诉费;败诉则不予退还。
十、仲裁委员和裁判员
(一)仲裁委员和裁判员由四川体育职业学院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有关规定选派。
(二)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一、参赛管理
(一)各参赛队须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纪律,实行领队教练负责制。
(二)各参赛队领队和教练员须与大会组委会签订安全责任书〔须市(州)体育部门盖章〕,在比赛期间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三)各参赛队领队和教练员须对参赛运动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参赛运动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各参赛队须加强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教育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各项纪律规定,坚决杜绝任何违纪行为和事件发生。
(五)各参赛队如对竞赛结果或裁判判罚有异议,可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诉。
十二、其它
(一)各参赛单位须为参赛运动员在所在地办理好体检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比赛期间出现意外事故,均由各参赛单位与保险公司按相关保险规定处理。
(二)比赛结束后10天内,承办单位负责将秩序册、成绩册(各2份)和赛区工作总结(1份)报送至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并将秩序册、成绩册(3份)及时寄发给各市(州)体育主管部门。比赛结束后一周内,项目管理员负责将秩序册、成绩册的电子文档报送至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和竞技体育处。
十三、本规程由四川体育职业学院冬季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