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体育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四川省体育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已经省体育局党组2024年第4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体育局
2024年10月28日
四川省体育行政执法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 |
分项 |
检查等级 |
检查依据 |
备注 |
1 |
对规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监督检查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下同)第101条、116条。 |
惩罚性后果为行政处罚 |
2 |
对兴奋剂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01条、1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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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体育赛事活动和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01条、102条、1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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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01条、1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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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规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监督检查 |
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01条、114条、115条。 |
惩罚性后果为行政处罚 |
6 |
对体育组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01条、110条。 |
惩罚性后果为行政处理 |
|
7 |
对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01条、1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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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运动枪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
重点检查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24条、34条、35条、36条、37条、38条。 |
惩罚性后果为行政处理 |
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 事项 |
分项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裁量依据 |
1 |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之规定 |
1.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54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2 |
对实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之规定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15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3 |
对实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之规定 |
1.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14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体育场馆……等。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三)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 |
4 |
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1.体育设施没有达到相应项目的国家标准;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16条第二款: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
注:
1.不予处罚的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产生危害后果。
2.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没有不予处罚的情形,因为处罚的基准就是“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3.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未适用《体育法》第113条,因为责令改正的附带条件是“处罚款”。
4.对实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1)侵占、破坏公共场地设施没有不予处罚的情形,因为不予处罚的条件是没有产生危害后果,而侵占、破坏公共场地设施的处罚内容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2)对在公共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没有不予处罚的情形,因为根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39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和个人分别在责令改正的同时,追究警告和并处罚款的处罚。
5.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没有不予处罚的情形,因为《体育法》第116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经营该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最低处罚为“责令限期关闭”。
6.对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没有不予处罚的情形,因为最低处罚就是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没收非法财物)。
7.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没有不予处罚情形,因为《彩票管理条例》第4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罚款是责令改正的并列条款。
8.对登山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处罚没有不予处罚的情形,因为《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30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即警告和罚款均为必要性处罚,且该处罚没有设定自由裁量范围。
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 事项 |
分项 |
违法行为 |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
裁量依据 |
1 |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之规定 |
1.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54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2 |
对实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之规定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14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15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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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实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之规定 |
1.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14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体育场馆……等。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三)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 |
4 |
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1.体育设施没有达到相应项目的国家标准;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16条第二款: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
注:
1.免予处罚的条件: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同时违法者予以及时改正。
2.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没有免予处罚的情形,因为其处罚的基准就是“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3.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未适用《体育法》第113条,因为责令改正的附带条件是“处罚款”。
4.对实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对在公共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没有免予处罚的情形,因为根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39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和个人分别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实施警告和并处罚款的处罚。
5.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没有免予处罚的情形,因为《体育法》第116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经营该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最低处罚为“责令限期关闭”。
6.对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没有免予处罚的情形,因为最低处罚就是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没收非法财物)。
7.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没有免予处罚情形,因为《彩票管理条例》第4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罚款是责令改正的并列条款。
8.对登山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处罚没有免予处罚的情形,因为《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30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免予认定;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即警告和罚款均为必要性处罚,且该处罚没有设定自由裁量范围。
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
裁量依据 |
1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体育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2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体育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3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体育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4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体育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5 |
主动供述体育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6 |
配合体育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7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注:四川省体育部门行政处罚事项中,对登山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行政处罚因未设定处罚自由裁量范围,不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
从重处罚情形 |
裁量依据 |
备注 |
1 |
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9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
|
注:四川省体育部门行政处罚事项中,对登山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行政处罚因未设定处罚自由裁量范围,不适用从重处罚情形。
相关链接:
《四川省体育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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