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素引号:i81113200/2025-00006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四川省体育局
成文日期:2025-10-14
发布日期:2025-11-15
文号:川体规〔2025〕5号
有效性:有效
川体规〔2025〕5号
各市(州)体育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2025年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体育局
2025年10月14日
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本省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依法实施体育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单位)。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本办法,并按照《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程序正当原则;
(六)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频次;
(四)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六)违法所得数额;
(七)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 同一部门(单位)对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类主体、相同性质、事实相似、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类似的体育行政违法案件,在裁量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七条 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作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定依据和裁量标准。
第八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以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考虑案件所有情节,统一评判,综合裁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充分考虑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因素;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中,应当附有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以及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开展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以及依法对有关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时,应当充分审查和考量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合法、适当,并做好相应的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给予一般处罚。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体育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对应的裁量基准确定处罚种类、罚款金额。
对属于从重情形的行为,在确定处罚标准时应适用幅度范围内的高档处罚标准;属于一般违法情形的行为,无从轻情形的,适用幅度范围内的中档处罚标准;有从轻情形的,说明情况及提供相应证据,适用幅度范围内的低档处罚标准。
第十四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体育执法部门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并在集体讨论中充分论证行政处罚裁量的适当性。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的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体育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情况外,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公开案情及案件查办情况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体育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工作情况,应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川体〔2021〕56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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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名称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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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实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四号)第114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
免予处罚 |
为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承诺在期限内改正,并弥补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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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
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实际损失不超1万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实际损失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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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实际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实际损失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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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检查之日起前两年内再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实际损失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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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实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四号)第115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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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
为初次违法行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10日,不满1个月,危害后果轻微,承诺在期限内改正,并弥补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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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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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逾期未改正的: 1.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3个月的。 2.检查之日起前两年内再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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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实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三)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 |
免予处罚 |
有违法情形之一,为初次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承诺在期限内改正,并弥补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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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
有违法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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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有违法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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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有违法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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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1)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 (2)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41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从轻处罚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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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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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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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 |
对场馆管理单位: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1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
从轻处罚 |
有违法情形之一,尚未造成负面影响或危害后果,承诺在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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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有违法情形之一,已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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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有违法情形之一,已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且逾期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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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 |
从轻处罚 |
违法事实存在,认识错误态度良好,能立即改正的。 |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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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事实存在,不听劝阻,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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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事实存在,不听劝阻,继续违法行为并阻碍执法的。 |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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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登山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 |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30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违法事实存在。 |
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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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四号)第116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处罚 |
违法事实存在,承诺在期限内关闭的。 |
责令限期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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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事实存在,逾期未关闭,但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条件的。 |
责令限期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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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事实存在,逾期未关闭,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条件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关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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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四号)第116条第二款: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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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
为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承诺在期限内改正,并弥补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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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
违法事实存在,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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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事实存在,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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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事实存在,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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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在参加体育赛事活动中,违反《体育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四号)第一百一十二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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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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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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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2)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3)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4)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5)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四号)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
从轻处罚 |
有违法情形之一,但情节轻微,未造成负面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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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有违法情形之一,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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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有违法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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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2)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3)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4)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5)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第五十四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
免予处罚 |
为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承诺在期限内改正,并弥补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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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有违法情形之一,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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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有违法情形之一,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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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行政处罚 |
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四号)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从轻处罚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责任人员两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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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上,或涉及两名以上运动员,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
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责任人员四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没收非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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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或涉及三名以上运动员,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
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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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行政处罚 |
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四号)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禁止一定年限直至终身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的处罚。 |
从轻处罚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员两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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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上,或涉及两名以上运动员,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
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员四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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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或涉及三名以上运动员,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
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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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违反健身气功管理的处罚 |
健身气功站点、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词语。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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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
为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承诺在期限内改正,并弥补危害后果的。 |
责令整改,在期限内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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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拒不整改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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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拒不整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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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违反健身气功管理的处罚 |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进行违法宣传;夹杂非健身气功内容,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借机非法敛财,出售“信息物”,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违法出版健身气功类出版物。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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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
为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承诺在期限内改正,并弥补危害后果的。 |
责令整改,在期限内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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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拒不整改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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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拒不整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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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违反健身气功管理的处罚 |
未经审批举办涉外、涉港澳台地区、全国性、跨省(区、市)、省(区、市)内健身气功活动。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九条:健身气功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予以整改、取消活动或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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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
为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承诺在期限内改正,并弥补危害后果的。 |
责令整改、取消活动,在期限内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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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拒不整改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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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拒不整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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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违反健身气功管理的处罚 |
未按审批的活动方案执行涉外、涉港澳台地区、全国性、跨省(区、市)、省(区、市)内健身气功活动。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九条:健身气功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二)履行审批手续但未按活动方案执行的,予以警告、通报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为初次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或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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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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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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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违反健身气功管理的处罚 |
未经审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予以撤销。 |
一般处罚 |
违法事实存在。 |
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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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违反健身气功管理的处罚 |
健身气功站点审批后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二)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站点负责人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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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
为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承诺在期限内改正,并弥补危害后果的。 |
责令整改,在期限内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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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拒不整改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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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拒不整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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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违反健身气功管理的处罚 |
健身气功站点开展非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功法。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三)开展的功法非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站点负责人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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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
为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承诺在期限内改正,并弥补危害后果的。 |
责令整改,在期限内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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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拒不整改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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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拒不整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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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违法航空体育运动管理的处罚 |
未按规定将有关资料及批准文件(复印件)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备;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执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八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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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
为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承诺在期限内改正,并弥补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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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拒不改正的。 |
警告或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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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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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裁量基准中“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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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https://tyj.sc.gov.cn/sctyj/zcjd/2025/9/10/4ce893c41f88486794818b170dcebdd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