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引号:i81113200/2025-00001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四川省体育局

成文日期:2025-03-31

发布日期:2025-5-1

文号:川体规〔2025〕1号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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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体规〔20251号

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相关体育协会:

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我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总局令第32)、《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四川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省体育局202515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55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体育局

2025331


四川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我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总局令第32)、《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四川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等级称号的授予,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

第二章授予主体和方式

第六条  等级称号管理按赛事层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授予。

  省体育局负责授予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及省体育局主办的省级比赛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称号。

第八条  省级体育项目管理中心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所管理项目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初审工作。

第九条  省体育局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全省年度可授予运动员等级的赛事目录,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备案后执行。

  授予方式为:

)公示:比赛结束后30日内,省体育局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比赛结束时间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二)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体育局将以正式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并将被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信息上传至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布:省体育局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一条  比赛结束后10日内,省级体育项目管理中心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对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拟授予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上报省体育局审核(同时附已公布且无异议的秩序册、成绩册等材料)。

省级体育项目管理中心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对授予等级称号的成绩信息认真核对、严格把关,核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予等级的赛事是否为体育总局公布的等级赛事,成绩是否达到相应项目等级标准,参加组别是否为可授予等级组别

(二)授予等级的人员是否符合参赛资格和竞赛规程相关规定,是否与参赛人员信息相符;

(三)其他按规定应该核实的内容。

第十二条  授予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参赛单位应当在比赛结束后及时提供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名单,省级体育项目管理中心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初审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体育局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体育项目管理中心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结合等级标准要求制定本项目年度可授予运动员等级的比赛规程,报省体育局审核通过后印发。

第十四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第十五条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体育局对全省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本办法的,有权举报。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每年与全省可授予运动员等级的赛事目录一并公布。

第十八条  省级比赛因竞赛规程、竞赛组织、参赛资格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授予出现问题的,省体育局将责成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等级授予工作相关人员违反相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

(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

(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等级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未在全国、全省年度可授予运动员等级的赛事目录中公布的比赛不得进行等级授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51日起施行,有效期5。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事宜,按照体育总局发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四川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