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引号:i81113200/2025-00004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四川省体育局
成文日期:2025-06-19
发布日期:2025-07-01
文号:川体规〔2025〕3号
有效性:有效
川体规〔2025〕3号
各市(州)体育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四川省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省体育局党组2025年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体育局
2025年6月19日
四川省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指导科学排查、及时消除四川体育领域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四川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判定体育领域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引起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判定,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管理、体育运动学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应经批准(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未按要求履行相应审批(许可)程序的;
(二)未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落实制定实施体育赛事活动“4+1+1”机制(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等相关要求的;
(三)将工作内容转包给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及能力的第三方,或未与第三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可能导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管理风险不可控的;
(四)未对可能引发观众冲突、恐慌、踩踏等公共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实施应对措施的;
(五)未对天气状况、活动场所自然环境等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开展跟踪监测和预警的;
(六)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未对参赛年龄、身体条件、技术水平等特殊要求作出真实解释和明确警示、并按要求进行验证的;
(七)在未取得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相关合法手续的场所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在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场所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未对设施设备及临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未查验体育场所人员容载量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
(八)未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必需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特种设备,以及食宿、交通、设施搭建、医疗救援等配套服务等明确管理要求的;
(九)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必需的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及器材、救援设施及医疗设备,配备不足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十)未落实安全责任人,使用无相关专业资质或未经培训工作人员,未配备必要的、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救助人员的。
第四条 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未获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地未按要求配齐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教练员等专业人员的;
(三)滑雪场内特种设备未落实“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落实管理机构、责任人员、规章制度,持有设备使用登记证、作业人员上岗证,依法检验设备,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的;
(四)体育场馆未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未设置门口车辆缓冲区及防冲撞设施的;
(五)未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的;
(六)体育场所存在违法违规建设或改造行为,或未按建筑设计功能开展体育项目的;
(七)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未通过验收,未按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超过使用年限未经专业机构鉴定仍在使用的;
(八)运动场地、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未针对消防、水电、燃气、防灾减灾等方面制定实施相关安全保障和应急措施的;
(九)未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提示公告、疏散指示标志等或设置不明显,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十)未按相关管理规定配备必需的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及器材、救援设备及医疗设备,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特种设备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
(十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应持证上岗的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救助人员的。
第五条 体育运动学校运行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擅自改变校内建筑结构和规划用途,且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擅自变更场地设计使用功能,在建筑物影响范围内违规堆放超重、易燃等物品的;
(二)违规改造和违规使用电力、燃气、锅炉等设施设备,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在教学楼、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四)未按照年度消防演练计划实施演练的,未对校内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巡检、更换的;
(五)未对餐饮、住宿等外包服务商进行卫生与安全资质审查的;
(六)未在校门口设置车辆缓冲区及防冲撞设施,阻止非法车辆进入校园的。
第六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运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举办游泳、攀岩、滑雪、潜水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校外培训,未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的;
(二)培训中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定期检验,培训器械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三)培训场地擅自改变主体结构且未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场地未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的;
(四)培训场地应急逃生通道不畅通,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五)未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演练,未对培训场地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巡检、更换的。
第七条 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其他严重违反涉及体育领域的安全生产规章政策,且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有限空间、建筑结构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标准自2025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