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引号:i81113200/2025-00005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四川省体育局

成文日期:2025-07-21

发布日期:2025-9-1

文号:川体规〔2025〕4号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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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体规〔2025〕4号

各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体育社会团体,各运动员管理单位:

《四川省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经第26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四川省体育局

2025年7月21日


附件

四川省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四川省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四川体育良好形象,规范全省反兴奋剂工作,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及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四川省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运动员,是指在四川省各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中心)、运动员管理单位进行注册及管理的运动员。

运动员管理单位包括运动员所属单位和有资格代表运动员进行注册的单位。

第五条 省体育局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的反兴奋剂工作,省反兴奋剂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开展各类反兴奋剂工作,各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中心)、各项目队应各司其职做好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

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在各职责范围内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六条  四川省反兴奋剂工作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

第七条  鼓励对兴奋剂违规进行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反兴奋剂工作职责

第八条  省体育局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的反兴奋剂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各项规定,统筹做好全省反兴奋剂工作;

(二)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反兴奋剂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审议工作发展规划及政策文件,研究部署反兴奋剂重点工作;

(三)协调处理反兴奋剂工作的组织建设、对外交流等事项,并负责重大赛事反兴奋剂管理;

(四)协调和推动省内跨部门合作开展兴奋剂综合治理。

第九条  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地区反兴奋剂工作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设立专项经费,配备反兴奋剂工作联系人,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

(三)承担市(州)及以下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做好运动员参赛及入选省队的反兴奋剂工作。

第十条  省反兴奋剂中心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委托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反兴奋剂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全省的反兴奋剂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全省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参与反兴奋剂科学研究和执法合作;

(三)组织实施受委托的兴奋剂检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运动员管理单位的药品、营养品、食品管理;

(五)负责全省兴奋剂检查人员和纯洁体育教育讲师的招募、培训及管理。

(六)负责宣传全省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举报途径,搜集潜在兴奋剂违规行为情报信息,接收举报线索,并及时将情报信息和举报线索上报国家反兴奋剂机构;

(七)配合、参与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和省体育局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行为开展调查,督促对兴奋剂违规事件的处罚措施和处罚决定的落实;

(八)指导运动员管理单位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对反兴奋剂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风险给予警示和提醒;

(九)承担省体育局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交办的其他反兴奋剂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中心)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所管理运动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成立本单位(中心)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中心)一把手为小组组长。制定本单位(中心)反兴奋剂工作计划,明确反兴奋剂工作职责。配备反兴奋剂专员或AB,各项目队配备反兴奋剂联络人。并设立反兴奋剂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本单位(中心)反兴奋剂工作

(二)加强本单位(中心)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管理人员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

(三)监督所管辖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及人员遵守反兴奋剂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履行反兴奋剂职责;

(四)开展或配合开展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

(五)配合做好入选国家队运动员的各项反兴奋剂工作。

第十二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药品、营养品、食品的管理,监督和协助所管辖范围内运动员的各项反兴奋剂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社团章程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社团的反兴奋剂工作,监督地方体育社会团体履行反兴奋剂职责;加强所管理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增强反兴奋剂意识;做好兴奋剂违规调查工作,在其权限内实施兴奋剂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赛事组织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赛事规程的相关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赛时反兴奋剂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各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省反兴奋剂中心、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中心)、省级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全面推进以拿干净金牌价值观为核心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增强全省体育运动参与者的反兴奋剂意识,共同构建全省反兴奋剂教育预防体系。

第十六条省体育局负责监督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的实施,并将反兴奋剂教育准入作为运动员入队、注册、参赛和辅助人员入职的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省反兴奋剂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指导运动员管理单位实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并做好全省纯洁体育教育讲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中心)应常年开展运动员及辅助人员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并覆盖到运动员及辅助人员的生活、训练和比赛等全过程。

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做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章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十九条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委托省反兴奋剂中心实施的兴奋剂检查包括: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批准或者同意的,并列入本省年度兴奋剂检查计划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未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兴奋剂检查。

第二十条  本省受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委托实施的兴奋剂检查,应严格按照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兴奋剂检查程序和标准执行,并做好本省兴奋剂检查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兴奋剂检查、调查工作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调查职责时,经表明身份、出示合法证件和有效授权文件后,有权依法进入体育训练场所(含外训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和辅助人员驻地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可对证件和授权文件进行核对,并应配合检查、调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委托省反兴奋剂中心实施的兴奋剂检查所采集的样本,由省反兴奋剂中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经由国家反兴奋剂机构送至具备兴奋剂检测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不得将样本交由不具备兴奋剂检测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任何形式的兴奋剂检测。

第二十三条 省体育局、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省反兴奋剂中心、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中心)、省级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行为开展调查。

第二十四条  省反兴奋剂中心对兴奋剂检查、调查中发现的兴奋剂违规风险和隐患,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排查、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杜绝风险隐患。

第二十五条  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中心)、省级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依据国内外兴奋剂违规事件和禁止合作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对引进、新入队的相关人员开展背景评估工作;不得引进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赛期内相关单位应禁止其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运动队管理工作。

第五章行踪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被列入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运动员行踪信息库(如注册检查库或检查库等)的运动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行踪信息。

若运动员同时被列入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行踪信息库的,则应按照行踪信息申报要求较高的规定申报行踪信息。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是行踪信息申报的责任主体,必须熟练掌握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的规定和流程,及时准确申报行踪信息。

第二十八条  省反兴奋剂中心应当加强对行踪信息库内运动员的监督,指导运动员按要求申报行踪信息。

第二十九条  行踪信息库内运动员应与本单位反兴奋剂专员、本项目反兴奋剂联络人保持信息畅通,当行踪信息将要发生变更时,运动员应在变更发生前申报变更后的运动员行踪信息,并由本单位的反兴奋剂专员将变更后的运动员行踪信息及时报送至省反兴奋剂中心进行备案。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加大对非行踪信息库内运动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的请销假制度,严禁出现运动员脱管情况。

第六章药品、营养品、食品管理

第三十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药品、营养品、食品的管理,明确告知运动员三品可能存在的兴奋剂风险,严格制定队规队纪和三品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治疗用药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运动员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物或者禁用方法时,应按照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二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营养品的管理,规范营养品采购渠道,建立营养品使用台账,禁止使用无兴奋剂检测报告的营养品,确保运动员所使用的营养品不含有任何禁用物质,避免运动员误服误用营养品发生兴奋剂违规。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和省级训练基地应当加强对运动员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基地用餐,规范食品采购和基地超市进货渠道,建立肉食品兴奋剂安全送检制度,防止发生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第七章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的,由省体育局和运动员管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造成兴奋剂违规的根源、管理环节和相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并根据调查结果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体育局将反兴奋剂工作纳入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中心)年度工作考核,对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管理单位(中心),取消其年度评奖评优资格;对兴奋剂违规的人员,取消其年度评奖评优资格,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出现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运动员停止参加国际、国内比赛,停止享受专业运动员待遇及停发运动员成绩津贴;教练员、辅助人员停职接受检查,停职期间不得享受运动队相关待遇。在调查结果明确后,根据处罚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以及举办期间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违规运动员按照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直接责任人免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调离原岗位;对负有责任的辅助人员根据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禁赛期四年以上(不含四年)或发生严重兴奋剂违规行为的,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外,视情况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运动员出现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对运动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视情况对违规运动员以及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第四十条 未成年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的,依据《反兴奋剂规则》,可视情况适当减轻对运动员个人的处罚,对负有责任的辅助人员等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涉及多个单位联合培养的运动员,需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各自反兴奋剂职责,并将协议报送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和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备案,同时抄送省反兴奋剂中心备案。发生兴奋剂违规的,根据备案的协议追究相应单位的责任。协议未备案的,追究各方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或对运动员施用兴奋剂的辅助人员,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兴奋剂违规的人员,终身禁止在四川省从事运动员体育训练指导、体育教学、青少年体育等工作。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轻处分:

(一)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主动承认兴奋剂违规的;

(二)揭发、举报他人兴奋剂违规或者提供他人兴奋剂违规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十四条 反兴奋剂工作人员在反兴奋剂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或者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行为的,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纳入省体育系统表彰奖励范围。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省残疾人体育、职业体育、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等其他领域的反兴奋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91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链接:《四川省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https://tyj.sc.gov.cn/sctyj/zcjd/2025/7/22/d7aae939ca014484af7f49b3696970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