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四川省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现就《基本条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体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基本条件》。
二、制定依据
1.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1号);
2.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
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体人字〔2020〕549号);
5.四川省体育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体发〔2021〕4号);
6.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优化教练员职称评审破格政策的通知》(体人字〔2023〕607号);
7.体育总局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动防护师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体人字〔2024〕390号)。
三、主要内容
《基本条件》共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参加体育专业评审人员范围,健全了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等级设置,丰富了体育专业人员类别。明确细化了职称专业。
第二部分是基本申报条件。明确了体育教练员、运动防护师职称申报的在学历和资历,能力和业绩方面的条件;并根据国家和我省的相关政策明确了特殊人群的倾斜条件。
第三部分是破格申报条件。一是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职期间所培养和防护的运动员取得一定成绩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职称;二是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并首次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条件;三是取得奥运冠军的现役运动员的直接申报条件。本部分主要体现国家体育总局对成绩特别优秀人员的破格评审政策。
第四部分是答辩要求。明确申报中级及以上职称推行全员答辩。
第五部分是附则。包括七个方面。一是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体育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二是明确体育专业人员各专业间职称互转要求。三是明确主教练、主管运动防护师和助理教练、辅助运动防护师业绩评审要求。四是明确体能教练员和群众体育教练员职称暂不设立破格条件要求。五是明确群众体育教练员申报职称方向。六是《基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包括明确任现职以来业绩要求、“基层”定义以及“优秀运动员”等定义的解释。
相关链接:
四川省体育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