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引号:i81113200/2025-00003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25-04-30
发布日期:2025-5-7
文号:川体规〔2025〕2号
有效性:有效
川体规〔2025〕2号
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体育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4月30日
四川省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体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实际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置2个专业类别,分别为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
(一)教练员。指培养、训练、指导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人员。
(二)运动防护师。指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四条 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教练员职称名称依次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运动防护师职称名称依次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职业道德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体育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奉献精神,作风端正。具备从事体育专业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完成岗位培训。
(五)申报运动防护师人员的学历专业背景,应为运动防护、运动康复、运动人体科学或医学、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或方向。
(六)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专业技术责任或定性为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5.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禁赛期和禁赛期满后4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体育教练员基本申报条件
一、初级教练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
(二)能力、业绩条件
1.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二、中级教练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4年。
3.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
4.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
(二)能力、业绩条件
1.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博士学位的除外):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4名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多人达到省级优秀水平。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三、高级教练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1.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有1项以上公开发表的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集体球类项目可降低2个名次):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多次达到世界水平或亚洲、全国优秀水平。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9名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多人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3.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的能力。
四、国家级教练
(一)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1.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有2项以上公开发表的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长期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集体球类项目可降低2个名次):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1次奥运会前3名。
(2)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2次奥运会前8名。
(3)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多次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4)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20名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2次奥运会前3名。
(5)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20名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3次奥运会前8名。
(6)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20名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多人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的能力。
第七条 体能教练。对于指导运动员改善身体形态、提高身体机能和运动素质的体能教练,各等级体能教练在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训练竞赛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应属于体能训练领域。其主管训练的多名运动员须达到各级运动队体能锻炼标准。认定体能教练训练运动员取得的比赛成绩,以训练1年以上,或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为时间界限。
第八条 群众体育教练。对于开展群众体育运动技能传授、健身指导工作的群众体育教练,各等级群众体育教练在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训练竞赛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应属于群众体育领域。训练2年以上的群众体育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群众体育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参加各级各类群众体育比赛取得的成绩;训练1年以上的青少年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和输送后取得的比赛成绩;以及开展群众体育工作取得的社会效益均可认定为群众体育教练取得的成绩。
其中,以社会效益作为成绩申报教练员职称的,初级教练须组织、参与县级规模群众体育活动;中级教练须组织、参与市级规模群众体育活动,在群众中产生一定的效果和影响,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高级教练须组织、参与省级规模群众体育活动,在群众中产生较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国家级教练须组织、参与全国群众体育活动,在群众中产生重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运动防护师基本申报条件
一、初级运动防护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
(二)能力、业绩条件
1.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二、中级运动防护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年。
3.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4.具备博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
(二)能力、业绩条件
1.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3.获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以来,取得以下成绩(博士学位除外):
(1)长期服务运动队,完成300个下队单元以上的运动防护工作量。
(2)提供1份独立完成的运动防护典型疑难案例。
4.具备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三、高级运动防护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1.较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3.获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以来,取得以下成绩:
(1)长期服务运动队,完成500个下队单元以上的运动防护工作量。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2篇运动防护等相关方面的论文,或2项以上运动防护方面的其他代表性成果。
(3)提供3份独立完成或主持的运动防护典型疑难案例。
4.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四、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1.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
3.获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以来,取得以下成绩:
(1)长期服务运动队,完成700个下队单元以上的运动防护工作量。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发表2篇运动防护等相关方面的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2项以上公开发表的运动防护的其他代表性成果。
(3)提供5份独立完成或主持的运动防护典型疑难案例。
4.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1.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2.88个脱贫县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88个脱贫县服务满1年或与88个脱贫县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3.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脱贫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均为合格的。
同时符合2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本条倾斜政策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本条倾斜政策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二条 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职称后从事另一体育专业类别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具备另一专业类别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胜任相关工作,并符合相应类别业绩等条件,可转评为中级及以下级别另一专业类别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同层级职称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一)高级教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奥运会前3名。
2.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等4项比赛中任意1个比赛冠军。
3.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5项比赛中任意2个比赛冠军。
4.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在相应层次最高水平比赛中创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1次或创亚洲纪录、全国纪录累计2次。
(二)高级运动防护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有2人次获得奥运会前3名。
2.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等4项比赛中任意2个比赛冠军。
3.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5项比赛中任意3个比赛冠军。
第十六条 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一)国家级教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过奥运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担任国家队教练员,主管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前3名。
2.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的主管教练。
(二)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具有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由2名以上外单位正高级同行专家推荐,且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的主管防护师。
第十七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首次参加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可根据其取得的运动成绩直接申报相应层级体育教练员职称。
(一)初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国以上比赛前8名。
2.省运会1次冠军。
(二)中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奥运会录取名次。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前6名。
3.亚运会或全运会前3名。
4.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其中2个比赛前3名。
(三)高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奥运会第二、三名,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亚运会、全运会冠军累计3次以上(集体球类项目2次以上)。
2.奥运会第二、三名,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亚运会、全运会冠军累计2次以上,并在相应层次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以下运动成绩之一:
(1)创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1次。
(2)创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累计2次。
(四)国家级教练
奥运会冠军。
第十八条
(一)作为主管教练员,其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取得超出本条件中“基本申报条件”规定的相应标准1人次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2人次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3人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可在申报上一级职称中破学历或年限1项条件。年限破格1年以内视为破1项条件,2年视为破2项条件,3年视为破3项条件,4年视为破4项条件。
(二)取得奥运会冠军的现役运动员,累计从事专业训练10年以上且兼任教练员工作,不受学历、论文等限制,可直接申报评审国家级教练。
第十九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二十条
(一)申报中级及以上职称实行全员答辩。
(二)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专业组根据初级职称申报者情况认为需要答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体育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同一时期内,原则上一支运动队或一名运动员认定一名主管教练、主管运动防护师。辅助教练、辅助运动防护师参与职称评审,其业绩要求应高于基本标准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中级及以上体育专业人员职称所要求的能力业绩条件均指取得现有职称后所取得的对应业绩能力条件。
第二十四条 破格申报上一级职称所依据的成绩不得重复破格使用。各申报评审人员所在单位、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对于通过学历或年限破格评审的人员,应详细记录其破格评审依据的业绩。破格取得中级职称的人员,在申报高级、正高级职称时,均应提交破格依据业绩记录。
第二十五条 体能教练员和群众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将结合我省实际,分阶段、分步骤制定实施,且暂不设立破格条件。
第二十六条 在高水平运动队主要从事体育专项训练工作的教练员,不应按照群众体育教练员方向申报职称。
第二十七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数(本级)。
(二)“重大损失”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
(三)“比赛”指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认定的比赛。
(四)“世界水平”指所带运动员参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并取得录取名次;世界、亚洲、全国、省级“优秀水平”指所带运动员在相应级别的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前3名。
(五)“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世界级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六)“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亚洲级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七)“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指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国家级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八)“省级最高水平比赛”指省运会,以及经省体育局认定的省级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九)“录取名次”指按照比赛竞赛规程规定录取的比赛成绩名次。
(十)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同一比赛中2人以上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竞赛成绩计算。
(十一)“输送”指体育教练员所培养的县级运动队、市(州)级运动队、省级运动队注册运动员选拔为上级运动队注册运动员,“输送”的运动员必须注册在四川省本级或市(州)级2年以上。省级运动队二队向一队输送运动员亦可视为输送。
(十二)“多人”“多次”“多名”是指不少于3人、3次、3名。
(十三)“创奥运项目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均指创该项纪录的成年纪录。
(十四)“公开发表”是指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或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专业刊物是指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http://www.nppa.gov.cn)上能查询到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十五)“核心期刊”指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评定的期刊,或者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评定的期刊。
(十六)“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指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体育有关单位。“基层”的认定以单位法人注册地为准。
(十七)“优秀运动员”指正式办理选招手续、人事关系在我省体育系统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运动员。
(十八)“1个下队单元”指随队开展运动防护工作半天(或满4小时)。
(十九)教练员“相近专业”指运动训练学相关专业或方向;运动防护师“相近专业”指运动医学、运动康复学、运动人体科学等相关专业或方向。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由省体育局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体发〔2021〕4号)同时废止。本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件由省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