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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体育局工作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3-31    责任编辑:省体育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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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使四川省体育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省政府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结合四川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体育局的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体育方针政策,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及各项体育工作协调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步伐,为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作贡献。

第三条 省体育局的工作准则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推进政务公开;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我省体育事业的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组织纪律,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体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体育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巡视员、副巡视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省体育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局长离蓉出差(出国)、休假期间,经局长同意,依照排序由在蓉的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第七条 省体育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处室工作。各处室在职责范围内,拟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省体育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省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省运动技术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省体育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贯彻实施党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体育工作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研究体育发展战略,拟订全省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第十一条  统筹规划全省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全省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统筹规划全省竞技体育发展,指导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伍建设,组织和统筹参加国家级以上综合运动会,负责组织协调省级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统筹规划全省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第十四条  拟订全省体育产业发展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监督管理全省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第十五条  指导、管理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指导体育科研、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工作,负责组织、监督全省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第十七条  承担由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八条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健全重大决策工作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制定年度计划、五年规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经专家研究、咨询,或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等。

第二十条 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切实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要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大型比赛和群众体育活动计划、会议计划等组织编制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体育局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工作请示汇报工作。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督办制度,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省体育局党组决定、会议决议等的贯彻落实。办公室根据省体育局领导要求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工作,提出主办和协办处室(单位)。主办处室(单位)要按照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督办事项,并向办公室反馈结果。协办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处室(单位)做好有关工作。逾期不能办结的,主办处室(单位)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办公室应及时汇总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并向省体育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执政为民、规范严谨、务实高效、勤政廉政的新风尚。

第二十四条 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监督制约。自觉接受省人大的法律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接受司法、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研究和解决媒体报道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切实维护安全稳定大局。强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稳定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物资的安全防范,认真做好体育赛事、大型群众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二十七条 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和完善保密法规制度,强化保密技术手段,认真查处失泄密案件,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省体育局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十八条 强化岗位职责,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对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事项,应依法依规、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等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第五章  办公制度

第三十条 讲纪律。严格遵守省体育局机关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一条 讲秩序。上班时间不准大声喧哗,不串岗,禁止打游戏、看影碟、听音乐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二条 讲礼貌。对到省体育局机关办事的客人,要热情接待,对客人的要求,要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尽量给予满足,满足不了的要进行必要的解释,使来者高兴,去者顺心。

第三十三条 讲卫生。办公室、会议室、大厅、走道、卫生间要保持干净整洁,不得随意丢弃烟头、纸屑等杂物,不准随地吐痰和洒茶水等。

第三十四条 讲整洁。室内摆设要美观大方,办公桌面要保持整洁,不得乱堆乱放,不准在墙上乱钉乱挂。

第三十五条 讲节约。使用电话要做到长话短说,严禁拨打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台等高收费电话;节约使用纸张等办公用品。

第三十六条 讲安全。不准擅自改变室内电源线路和增设用电设备。下班时须关好门窗、电灯和所有电器,切断电源,保管好重要文件和贵重物品。

第六章  值班制度

第三十七条 省体育局机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由各处室轮流选派,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专人值班制度。各处室(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综合能力强、能够协调处理问题的人员承担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必须为干部,不得安排临聘人员、工勤人员、退休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在位,尽心履职,确保值班电话(包括专用值班电话、专用传真电话)畅通。严禁值班人员脱岗、离岗或电话呼叫转移。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省体育局由局领导带班,直属单位由副职以上领导带班。带班领导负责督促检查值班人员在岗工作情况。带班领导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一旦接到重要信息,应快速上岗到位,及时掌握突发事情情况,按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四十条 重视和加强值班工作。各处室(单位)要认真落实值班制度,把值班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评内容。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系统值班工作的指导,定期不定期地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并妥善处置;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擅自离岗的,要通报批评;对由于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严肃查处。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省体育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专题工作会议和全省综合性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研究决定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党组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体育总局的决定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审定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省体育局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要工作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在全国性体育协会任职等干部问题;研究省体育局各处室(单位)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研究省体育局系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等。

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党组秘书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坚持省体育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省体育局党组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理论学习中心组由省体育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到省体育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体育总局的重要文件;经济、政治、法律、科技知识及社会学、管理学和领导科学等。省体育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形势、任务和自身建设的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2天,具体时间根据专题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巡视员、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确定由省体育局拟定的规章制度、规划;审议由省体育局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通报重大事项;审议由省体育局确定的表彰奖励事项;讨论审定区域性体育发展和重大体育合作事项;研究部署省体育局阶段性工作;研究处理省体育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局长、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巡视员、副巡视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巡视员、副巡视员、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室分管文秘的副主任参加。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工作部署等;通报重大事项;分析全省体育工作形势,部署工作任务;审议由省体育局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以省体育局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讨论确定其他需要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提请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局长、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巡视员、副巡视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省体育局领导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或省体育局职能部门受省体育局领导委托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参加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的,需要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或组织会议的部门领导请假。

专题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体育总局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精神;部署专项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四十六条 省体育局每年召开一次全省综合性(全省体育局长会议)会议。召开全省综合性会议须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全省综合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体育总局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总结并安排部署全省体育工作;表彰奖励先进。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管理规定。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八条 省体育局各处室(单位)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退回主办处室(单位)重新办理。报送审批的公文,除省体育局领导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省体育局领导。

第四十九条 省体育局办公室负责省体育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国家体育总局批转省体育局办理的公文,呈局长阅批,并根据局长的批示,呈送其他省体育局领导。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国家体育总局的传阅文件,及省级有关部门印发的重要传阅文件,按照省体育局领导排序呈阅;其他传阅文件按省体育局领导分工报分管领导阅批。请示性公文按照省体育局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分管局领导的批示呈送其他省体育局领导。

第五十条 以省体育局名义制发公文,由承办处室(单位)拟稿,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签。上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公文,报送省级相关部门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省体育局发布的决定、意见、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省体育局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省综合性会议的主要文件,由局长或授权副局长签发。下发文件,内容属于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局长签发;属于某个方面工作的,由分管副局长审签;涉及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局长分管的工作,应当送有关副局长审核后由主管副局长审签。和有关部门联合行文,须经办公室核稿后送局长或授权副局长签发。经授权,办公室主任可签发一般事务性公文。

第五十一条 以省体育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主送省级各部门(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的函,规范性公文,涉及授权、经济合作、财产变更的公文,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由处室(单位)负责人、省体育局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并签发;属于各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由省体育局分管局领导签发。省体育局各处室不能以处室名义向上或向下行文。

第五十二条 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明确意见。

第五十三条 严格印章管理。省体育局、体育总会印章和相关处室印章应置于保险柜里加锁由专人严密保管,严禁携带印章外出;凡拟用省体育局、体育总会印章的,必须持局领导签发的公文原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公文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公文的体裁、格式、行文方向是否符合要求等),否则不予办理;印章管理人员要对需加盖印章的文书内容认真审阅,详细做好登记(时间、编号、用印单位、内容、用印数、经办人,批准用印人等),连同用印后的公文原件妥善保存备查。开据介绍信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发出空白介绍信。

第五十四条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应预留充足的时间,严守时限。对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第五十五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并指定专人跟踪督查,做好内部运转和衔接工作。

属于处室(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承办处室(单位)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对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文件和事项,主办处室(单位)应主动和协办处室(单位)协商,协办处室(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主办处室(单位)。

原则上按15天办文制的要求(即从交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及时回复文件交办单位。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文交办单位说明理由。

 “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急件”应从速办理。

第五十六条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省体育局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有关部门报送信息,一般通过省体育局《体育工作通报》、省体育局门户网站报送。省体育局各处室(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省体育局报送信息。对外发布的信息,要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一般性信息需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送;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经省体育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或发布。

第九章  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收集档案。省部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应按文件登记收集齐全,分类归档。各种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所形成的音像、图片、文字、实物,以省体育局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材料,省体育局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材料,以及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各处室公文办理完毕后,公文原件与电子文档一并移交局机关档案室,并做到随办随归;未移交的部分应在每年的3月底之前移交,个人不得留存应归档的文件。

第五十八条 接收档案。接收的档案要符合质量要求,做到文件材料齐全、完整,立卷合理,编号编目科学,保管期限划分准确,卷内外书写字迹工整,装订整齐结实,并附案卷目录。如发现档案整理质量较差,接收人员有权暂不接收,待调整合格后再行接收。接收档案时,交接双方人员要逐卷清点,确认无误后在目录上履行签字手续,以明职责。

第五十九条 查阅档案。查阅省部级以上文件,省体育局的各种会议记录、纪要、决定事项以及会议形成的档案材料,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外单位来查询文电,需持介绍信经省体育局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查询。查档人员必须遵守档案室的规定,爱护档案资料,不准在档案资料上卷点、批注、划线、污损,更不得拆散、抽取剪裁、撕毁原件。查阅和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禁向外借用、公布和出版,违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领导出席活动规定

第六十条 省体育局领导按要求出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会议、活动,出席省级有关部门举行的有省领导出席的或有省体育局领导具体参与事项的会议、活动。确因重要工作、出国等原因不能出席,要求省体育局主要负责人出席的,由主持工作的省体育局领导出席,并向举办部门说明情况;要求省体育局分管领导出席的,分管领导应向局长报告,由局长授权办公室协调其他省体育局领导出席。省级有关部门举办的一般性会议、活动,省体育局领导原则上应按要求出席,确因重要工作、离蓉出差(出国)不能出席,可委托省体育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席,并由有关处室向主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六十一条 省体育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市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因公外出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讲求实效。

第六十二条 省体育局领导出席活动应坚持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则。确需省体育局领导出席的活动,主办处室(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上报请示,由办公室审核,并经省体育局领导批准。

省体育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市州组织的会议、运动会、庆典等活动,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三条 省体育局各处室(单位)请省体育局领导在大型体育活动组委会中任职和出席活动不得点名或直接邀请。原则上一次活动只邀请一位省体育局领导出席。

第六十四条 省体育局各处室(单位)与赞助商签订赞助合同时,不得将省体育局领导出席礼仪性活动作为履约条件;并明确要求赞助商不得将省体育局领导的合影等用于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等。

第六十五条 省级相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和各市州的领导同志来省体育局商谈工作,按照对等原则由省体育局领导接待,有关处室(单位)参加,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六十六条 省体育局领导出访等外事活动,由人事处负责提出安排建议,报局长审定。

第六十七条 四川体育代表团队出国或回国,省体育局领导原则上不到机场送迎。对于在世界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突破、影响较大的四川体育代表团队回国时,省体育局领导可酌情到机场或运动员驻地迎接。参加全国综合性赛事,由有关处室(单位)组成送迎小组,负责具体组织送迎。

第十一章 接待工作制度

第六十八条 来川省部级领导的接待。按照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公室的安排,由办公室做好相关接待工作。

第六十九条 司(厅)级客人的接待。司(厅)级(含总局、兄弟省市区体育局)客人来川考察,根据来川事由,由省体育局处室(单位)牵头对口接待。特殊情况需办公室协调的,对口接待处室(单位)应提前与办公室联系。

第七十条 各市州客人的接待。各市州体育(文体)局局长陪同市州领导来省体育局接洽工作,应及时报告局长,待局长确定时间后,将信息反馈给市州体育(文体)局。各处室(单位)做好业务准备,办公室做好衔接和接待安排。各市州、县(区、市)体育(文体)局负责同志来省体育局办理公务,由处室(单位)对口接待。

第七十一条 参与接待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接待工作纪律,热情礼貌、适度得体、周到节俭、形象良好。接待结束后,承办客人食宿的同志要及时结帐,严格遵守财务规定。

第十二章 纪律要求

  第七十二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杜绝发生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离蓉出差(出国),由办公室负责事前向省政府报告,并报送在蓉主持日常工作的省体育局领导名单;其他省体育局领导离蓉出差(出国),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并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省体育局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蓉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省体育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将往返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联系方式及在蓉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办公室备案;返蓉后,须及时向省体育局分管领导销假。省体育局各处室(单位)其他领导离蓉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返蓉后须及时向主要负责人销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