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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15    责任编辑:体育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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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规字20232号)要求,在我省范围内构建规范有序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体系,局研究起草了《四川省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3914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单位:四川省体育局(成都市青羊区大石西路6号)

邮政编码:610071

联系电话:02886623307

电子传真:02886623761

电子邮箱:scstyjbgs@163.com

附件:四川省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四川省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

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制定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明确相关部门职能职责,保障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以及《体育总局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规字〔20232号,以下简称《管理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管理范围 第二条  在我省区域内举办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范围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由我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承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前款所述目录范围,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件和要求从严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管理原则 第三条我省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坚持行政部门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赛事活动服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内设机构职能分工,明确本部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分类管理机制。

管理体系第四条  四川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市(州)、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全省各级体育总会、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相关单项体育协会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我省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二章许可实施

申请主体 第五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赛事活动的组织者根据《管理通知》中所列条件和申请材料,至少在赛事举办之日前30日提出许可申请。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原则上由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提出许可申请,受主办方书面委托,承办方也可以提出许可申请。

高危险性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审批主体 第六条  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

举办区域跨县(市、区)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赛事举办区域所涉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向举办地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

协商一致情形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经协商一致确定的许可方式包括:

(一)由赛事活动主要举办区域的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

(二)由赛事活动举办区域所涉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共同的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

(三)经赛事活动举办区域所涉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协商一致提出申请,由其共同的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指定。

协商情况应全程纪实,纪实内容包括协商部门、协商依据、协商结果和理由,以及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协商纪实材料应由实施许可的体育行政部门留存备查。

组织者职责 第八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应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的场地、规模、环境等特点和条件,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充分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有针对性地制定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风险评估报告以及赛事活动“熔断”机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赛事活动安全负责。

实地核查 第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并在对申请材料不存异议后开展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限应不超过5个工作日,主要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应当按照《管理通知》规定的许可条件标准逐项审核。

实地核查可以由体育行政部门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委托检验机构或者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的,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一同前往,委托费用由体育行政部门承担。

委托三方机构 第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涉及的场地、器材和设施出具专业性意见,根据专业性意见作出核查结论。

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负责人姓名;

(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赛条件等基本信息;

(三)实地核查情况;

(四)批准情况。

许可信息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许可信息收集制度。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供实施许可信息情况。

上下级关系 第十三条 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

第三章监督检查

监管层级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监管工作机制、承担重点安全监管责任,按照法定职责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行业自律 第十五条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遇有下列直接或可能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的突发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

(一)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五)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

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无法判定是否启动“熔断”机制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竞赛组织工作负责人或技术代表有权直接向属地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二)涉及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三)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中止赛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中止。

部门协同 第十七条  赛事活动启动“熔断”机制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赛事活动场地、规模、环境等特点和条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

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体育行政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启动“熔断”机制;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免责条款 第十九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列为高危险性赛事活动的参与单位。

宣传 第二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要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切实提高相关主体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认识,明晰相关政策,保护自身权益。

追责 第二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或存在对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未严格落实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等监管不力的情形,造成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公布 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情况,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并做好归档保存。

第四章

依托综合执法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建立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信息化管理方式二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推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管理线上线下融合,推进许可实施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体育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